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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民办职业院校协作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民办职业院校协作会(以下简称为协作会)。本协作会是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的下属机构,服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领导,遵守《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

       第二条  本协作会是民办职业院校的群众性、学术性及协作性民间组织,不具法人资格。由单位会员和下属机构组成,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作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民办职业院校,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民办职业教育的政策,加强民办职业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加强各民办职业院校之间的联系沟通、交流合作,扩大国内及国际影响力。为创建中国特色的民办职业教育体系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协作会的业务范围:

根据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建设的具体要求,组织全国民办职业院校开展协作性活动,为民办职业院校的创新实践提供指导、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推动民办职业院校建设过程的持续改进,形成成果;

       一、开展民办职业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民办职业院校开展各种竞赛、评比活动。

       二、组织、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介绍国外民办(私立)职业教育动态;推广优秀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开展调查研究,为民办职业教育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向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民办职业教育的情况;利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网和有关刊物及媒体,及时、全面地报道民办职业院校的建设动态,宣传民办职业院校的先进经验,提高民办职业院校建设成果的共享度,带动全国民办职业院校的内涵建设,扩大民办职业教育的影响。

       四、开展符合本协作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协作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六条     中等和高等职业院校、以及其他民办职业教育机构、行业组织、企业单位,凡承认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和本协作会章程的,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协作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协作会申请书;

       二、经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作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协作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协作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四、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作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二、执行本协作会决议,参加本协作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作会交给的任务;

       三、维护本协作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本协作会会费。

       第十一条   退出本协作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作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加入本协作会的会员自动成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即可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全体会员大会为本协作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全体会员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或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聘请顾问;

       二、决定增减主席团成员;

       三、审查主席团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作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协作会设主席团,主席团由职业教育界知名专家、部分会员单位负责人以及特邀单位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任期4年,其工作对全体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协作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1、向全体会员大会提交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顾问候选人名单。

       2、决定副秘书长、各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3、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研究、审议本协作会及其下属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审定本协作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5、主持全体会员大会;检查落实主席团会议决议情况;

       6、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研究下属机构的组建、开展活动等有关事宜;

       7、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主席团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主席团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二分之一以上的主席团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作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下属机构负责人人选;

       4、制定本协作会内部管理制度;

       5、负责筹备年度会议及有关活动;

       6、组织实施全体会员大会及主席团会议决议的其他事宜;

       7、负责协作会经费的收起、管理、使用,并按要求提交经费使用报告。

       8、秘书处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协作会会员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3000元;

       二、捐赠;

       三、政府和其他机构、个人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有偿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作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支出主要用于组织交流活动,编辑出版期刊和研究成果,购买资料,奖励、表彰活动和秘书处日常开支。

       第二十三条 本协作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财务帐册,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一般项目开支由主席委托秘书处审批,重大活动或项目开支由主席委任的经费审批小组审批;每年收支情况向主席及全体会议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大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中未提及的其他事项,原则上按《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协作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民办职业院校协作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民办职业院校协作会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民办职业院校协作会(以下简称协作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作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民办职业院校协作会章程》有关规定和有关财会工作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作会暂不设专职财务人员,日常财务工作事宜委托秘书处所在学校财务部门的专业人员代为处理,并在该学校财务部门设立单独科目,独立核算,代收代支。

第三  协作会财务工作的业务要求严格遵循受托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协作会由主席团主席主管财务工作。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五  协会重大财务问题,应由协作会主席团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协作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协作会会员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3000元;

二、捐赠;

三、政府和其他机构、个人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有偿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取得财务收入后,秘书处要督促所在学校财务开具发票并定期向主席团主席汇报收入情况。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本协作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支出主要用于组织交流活动,编辑出版刊物和研究成果,购买资料,奖励、表彰活动等。

第九  一般项目开支(1000元及以下)由主席委托秘书处审批,大型活动或项目开支(1001-10000元)由主席审批。重大活动或项目开支(10001元及以上)由秘书处提请协作会主席团审批。

第十条  协作会秘书处每年在准备年度工作计划时,随同工作计划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报请主席团审批。财务预算审批通过后应严格按预算执行,如果需要调整预算,应按审批额度报相关人员审批。

第十一条 协作会主席团主席、主席团单位联系人、秘书处工作人员、财务兼职人员等的工资、福利、通信费用等由所在学校负责。协作会不购置固定资产,秘书处日常办公所需硬件设备由所在学校解决。协作会会员单位人员出席协作会组织的活动,差旅费用自行解决,也不安排如讲课费、车马费之类的报酬。

第十二条  协作会主席团赞赏、鼓励会员单位主动承担协作会组织活动的会务工作,在力所能及、自觉自愿的前提下为协作会的工作提供各种形式的有力支持。

第四章  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协作会秘书处应按主席团主席的要求随时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协作会秘书处每学期向主席团单位报告一次收支情况。每学年向全体会员报告一次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   协作会秘书处财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收入、和支出明细以及结余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  交接与清算

第十六条  协作会秘书处出现更换时,协作会财务工作也一并转移。

第十七条  财务交接时,上一届秘书处应将本届秘书处工作期间分年度的收支情况列明详细,将应收应付的情况连同现金一并转交给下一届秘书处。此过程应由主席团主席签字审核。

第十八条  财务交接前,应委托所在学校财务部门对秘书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报主席团会议。

第十九条  协作会终止活动解散时,会费清算方案由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主席团单位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协作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须经协作会主席团审议表决通过。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民办职业院校协作会秘书处

                      O一二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