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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出自:本站 发布时间:2013-06-17 14:55:52

教职成司函[2013]6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学生学籍信息,保证助学政策顺利实施,现就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落实助学政策的重要基础。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施本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切实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各地、各学校要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籍管理责任制度,校长是学籍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2.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各地、各学校要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学生注册信息,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学生情况,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实行分类注册、分类管理,要逐校、逐生核准学生注册信息,及时准确填报转学、转专业、退学、休学等学生学籍异动信息,不得迟报、误报、漏报。

  3.切实规范各类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对接受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前三年统一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跨省及城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在联办学校备案。学生转学进入联办学校,由联办学校为其申报学籍,原就读学校随即注销其学籍。

  4.大力加强校外教学点(班)的设置管理。2013年秋季学期开始,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设校外教学点(班)。确有需要设立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把控学校校外教学点(班)设置资格条件,制定本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设置管理办法、设置标准等,严格监管校外教学点(班)学生学习和学籍管理情况。对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要求的教学点(班)要坚决予以清理。

  5.学籍管理要做到六个“严禁”。严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办学机构以中等职业学校名义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在中等职业学校挂靠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 “一校两牌”注册学生“双重”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虚报学籍或保留流失学生学籍;严禁将普通高中、普通高校学生注册为中职学生学籍;严禁利用虚假注册学籍信息等手段冒领、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以上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6.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近期就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于630日前报我司,同时将电子版发至zcszzc@moe.edu.cn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201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