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有关规定,成立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学生工作委员会。本会是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服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领导,遵守《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
第2条 本会是从事职业院校学生管理与服务、招生、就业创业指导等工作的改革与研究的全国性、群众性学术团体,由理事单位、理事会员和下属机构组成,是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3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团结、组织全国热心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教育工作者,开展职业院校学生管理与服务、招生、就业指导等工作的改革与研究,积极组织理事单位开展学生工作的研究和学术交流,为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提高职业技术教育水平及教学质量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4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根据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的任务和要求,承担中国职教学会交办的研究课题和研究计划;
(2)开展职业院校学生教育管理与服务、招生、就业等工作的改革与研究;
(3)积极组织理事单位总结和推广职业院校学生工作及改革的经验,传递与交流国内外学生工作信息;
(4)协助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优秀学生工作者、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活动;
(5)主办会刊《职业技术》杂志,进行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宣传,开展对职业院校学生工作优秀论文评选工作;
(6)利用职业技术网站为学生就业服务,搭建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就业的网络平台,面向国内、国际为全国职业院校招生、就业工作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5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接收个人理事会员和理事单位。
第6条 在各类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行业、企业和其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研究机构中,从事学生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成为个人理事会员。
第7条 职业院校,各级职业教育的教学研究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业、企业职业教育机构,以及其他职业教育机构,凡承认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并符合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经申请批准可成为理事单位。
第8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个人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4)理事单位发给理事证书。
第9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10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工作条例;
(2)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11条 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要交回会员证。
会员未经同意,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12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13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学生工作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代表组成。
第14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设理事会。每届任期为6年。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15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聘请顾问;
(2)决定增补理事;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副秘书长、各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领导本会及其各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6)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16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中在职教第一线工作的学管人员应占较大比例。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研究召开理事会事宜;
(2)主持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3)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4)研究下属机构的组建、开展活动等有关事宜;
(5)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6)其他有关工作。
第17条 常务理事会除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外,研究、交流、审议本会及其下属机构的年度工作,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常务理事会任期5年,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18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常务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19条 本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总数的1/3。
第20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21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下设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主任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3)研究吸收会员,提名各下属机构负责人人选;
(4)负责筹备年度会议及有关活动;
(5)组织实施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其他事宜;
(6)秘书处的其他日常工作。
秘书处是常设机构,设在本会主任所在省份。
第五章 经费
第22条 经费来源
(1)会费;收取会费的标准,经由本委员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批准后执行。会费标准:理事单位600元/年;
(2)捐赠;
(3)政府和其他机构、个人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有偿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23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支出主要用于组织学术活动;编辑出版研究成果、材料、奖励、表彰活动和秘书处日常开支。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大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24条 本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国职业技术学会批准实施。
第25条 本条例中未提及的其他事项,原则上按《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26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