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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条例
作者:新疆职业教育学会 出自:本单位 发布时间:2013-06-20 15:48:24 点击次数:348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教育学会

(英文译名:the Association of Research for Uocatioral Education in Xinjiang)缩写:ARUEXJ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战略方针和各项发展任务,坚持“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大局、紧贴基层、发挥优势”的办会原则,团结和依靠广大职业教育工作者,围绕自治区经济发展广泛开展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加强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引导创新,不断推动对外交流合作,努力提高办会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实现我区职业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各类高等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成教中心等),自愿结成为地方性、社会性学术团体,是非营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的业务指导,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全区职业教育专业改革发展大局,探索职业教育政策研究的动向动态;

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组织开展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工作,组织开展全区职业教育领域的职业教育改革与研究;

㈢总结推广各职业院校改革发展中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组织研究有关职业教育新成果的学术会议,专题讲座,开展研究与交流活动;

㈣发展与区外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的协作关系,开展省()间的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国际间的职业技术教育交流活动;

㈤发挥参谋与咨询作用,汇集民情民意,积极向政府行政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全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献计献策。

㈥编辑出版《新疆职业技术教育》刊物,为全区职业院校搭建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只收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学会的章程;

公办和民办的各类职业院校;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规定标准为每个理事单位每年600元人民币,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000元人民币,副会长单位每年2000元人民币,主要用于各项活动的开展。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连续两年经督促仍拒交会费的视作自动退会。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列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闭会期间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㈢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㈣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㈤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㈥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㈨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热爱本职工作,并有一定的影响;

㈢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㈣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为有效地开展工作,本会设置下列分支机构:教学管理工作委员会、学生管理与就业指导工作委员会、后勤管理工作委员会、体育艺术工作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的挂靠院校经酝酿、协商后,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各工作委员会由挂靠院校提出工作委员会组成意见,确定副主任单位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单位及具体名单,报学会备案;

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学会的工作计划按职责范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学会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行政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教育学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五日

(责任编辑:秦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