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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例
作者:德育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出自:德育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3-09-27 16:01:09 点击次数:2315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德育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1年修订)

为确保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德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规范开展工作,根据《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德育工作委员会”,服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领导,遵守《章程》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会是专门从事全国职业院校德育理论和德育实践研究与交流的非实体机构,是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服务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扣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建设新时代智库型学会的定位,按照新时代党和国家对思想政治教育、德育工作的新要求和新任务,结合全国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实际,开展思想政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德育理论和德育实践的研究与交流,服务于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创新实践,不断增强新时代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感和吸引力,助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为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提供坚实的支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按照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本会的业务职责: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德育决策当好参谋助手,为全国职业院校开展德育工作做好指导服务。围绕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教材局、思想政治工作司、社会科学司、教师工作司等司局相关任务,坚持“配合辅助、引领指导、服务培训、研究交流”四位一体的职责定位开展工作,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德育政策理论和德育工作课题研究,做好全国职业院校德育工作情况调研,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二)开展德育活动和德育实践研究,配合做好“文明风采”活动,交流推广德育活动和实践经验。

(三)开展思想政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和课程思政研究,组织教师培训和教学资源建设,推动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同向同行、同频共振。

(四)开展德育管理和德育工作队伍建设研究,配合做好中职班主任能力比赛,发挥学校管理人员、班主任、辅导员等德育骨干作用。

(五)开展“三全育人”和德育评价研究,推进德育工作体制机制建设与创新。

(六)开展心理健康、职业指导、劳动教育、美育研究,推广落实立德树人模式创新成果。

(七)开展德育活动、德育培训、德育咨询、德育宣传等工作,组织德育经验交流及成果推广活动。

(八)服务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个性化需求。

(九)承担教育部等部委和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接受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

第六条  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其他高等院校中从事职业教育的相关机构,从事职业教育研究的机构,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承认《章程》,并遵守本条例,经申请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每个单位会员可推荐一名代表。

在职业教育、德育工作、思想政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相关领域的优秀工作者,职业院校、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与职业教育相关的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承认《章程》,并遵守本条例,经申请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本会发展的会员即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会员提交会员申请表和代表推荐表,个人会员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本会秘书处将单位(个人)申请材料提交本会筹备小组或主任办公会审查通过;

(三)单位会员缴纳会费,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第八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的相关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条例,执行本会作出的各项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和有关任务;

(三)向本会提交或推荐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调查报告,进行成果交流,提供所在单位相关德育工作信息和研究资料;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会员未经同意,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经秘书处书面通知无回应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工作条例或对本会造成损害的行为,经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为5年,原则上不超过2届。

专家指导委员会由相关部委、高等院校、从事职业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相关单位等有影响力的专家组成。专家指导委员会对本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具有以下职责:

(一)提供政策咨询;

(二)参与重要活动及课题研究指导;

(三)为高端培训班授课、高端论坛作主旨报告。

第十三条  本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及会员等;主任候选人由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由主任提名。

第十四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备案,任期5年,可以连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职须符合国家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的相关规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政治素质过硬;

(二)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在相关工作领域有重要影响力、凝聚力和组织动员能力,有较为丰富的学术荣誉和科研成果,政治站位、政策水平高,全局、大局意识强;

(三)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且任期内年龄不超过有关部门规定年龄;

(四)本会负责人须为学会理事;

(五)身心健康、精力充沛,能保障有序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委员。委员从单位会员代表或个人会员中遴选产生,尽量实现各省(区、市)全覆盖。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五分之四,每届任期5年。常务委员在委员中遴选产生。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代表如当选为委员,则单位是委员单位;单位会员代表如当选为常务委员,则单位是常务委员单位;单位会员代表如当选为副主任,则单位是副主任单位。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会的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议定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本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本会工作条例(包括修订条例);

(三)选举或罢免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等;

(四)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及终止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采用会议或者通讯形式召开,一般每年召开1次,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商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十九条  本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由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参会,也可根据议题需要,吸收常务委员参加。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由主任确定临时召开。会议讨论议题可摘要印发会议纪要。主任办公会议议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指示、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任务、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三)抓好工作协调和内部管理,研究日常事务工作,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四)研究确定需向学会、常务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讨论的有关事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研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事宜;

(六)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并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

(七)讨论研究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本会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本会主任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起草和修订本会工作条例;

(二)起草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并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三)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为专家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五)会员管理,包含受理会员申请、审查会员资格,上报审议等,以及会员除名和退会等工作;

(六)负责本会相关会议及活动的筹备与实施;

(七)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完成主任办公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

(八)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进行联络与沟通;

(九)做好秘书处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除秘书处外,设立若干内设机构,从事德育工作研究,开展相关领域的活动。内设机构在本会的领导下,采取各有分工、密切合作的方式,应定期组织业务活动,其活动应列入本会工作计划,接受本会管理。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按照《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收支纳入学会账户统一管理,在学会账户下,单独核算收支。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会费;经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授权接收的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日常办公、通讯、差旅、维修、项目活动、会议、培训等相关合法开支,用于组织德育工作相关的学习、交流、调研、协作等活动;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资料;各种活动开支。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均由学会财务统一管理。报销必须提供合法的凭证,注明支出的原因及用途,按学会财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中未提及的其他事项,按《章程》和《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